修正「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補助社區既有建築物之綠建築或智慧建築改善作業須知」第十三點、第十五點及第十 六點,名稱並修正為「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補助社區既有建築物之綠能智慧建築改善作業須知」,並自111年10月14日起生效。